有合伙关系却以民间借贷起诉,被告方的质证、举证及代理意见

有合伙关系却以民间借贷起诉,被告方的质证、举证及代理意见

芦辰澋 2024-11-15 百科资讯 558 次浏览 0个评论

有合伙关系却以民间借贷起诉,被告方的质证、举证及代理意见

标题: “民间借贷纠纷中合伙关系的揭示:被告方的质证、举证及代理意见”

内容润色

质证、举证等法律意见

尊敬的审判员:

北京华泰(郑州)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李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。经过对案卷材料和证据的细致审查,基于原告李四的补充证据,我提出以下质证意见:

对补充的第一组证据:

1. 我们对其真实性、关联性和证据目的均表示异议。

2. 若证据真实,车辆买卖合同、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张三与案外人,而非原告李四。

3. 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,而非合伙纠纷。原告起诉基于2016年原告向被告转款39万元,并自认《借条》亦基于此。被告收到39万元后,向原告转款65万元,扣除车款16万元,偿还49万元,已清偿了借款。

4. 通过被告举证,双方间存在合伙关系,原告应依合伙纠纷起诉,而非民间借贷。

对补充的第二组证据:

1. 我们同样对其真实性、关联性和证据目的表示异议。

2.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。

3. 若原告所述真实,其向马一转款86.3万元系由被告应付,则86.3+39=125.3万元,扣除被告偿还的49万元(已扣除车款16万元),原告应诉被告偿还78.3万元,这进一步说明了双方间的合伙关系。

综上,通过原、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,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,依据不足,不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,应当按合伙纠纷方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实。因此,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方举证如下:

一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(1张、1笔)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(5张)

证明:被告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收到原告转款39万元;但被告在2016年7月5日当天随即转给何六5万元,并在随后的几个月内陆续向原告转账65万元,早已清偿了原告。

二、王五身份证复印件及《证明》一份

证明:2016年7月5日的5万元,系被告代原告向何六所付,当天收到5万元后随即便转账给了何六,该笔款项系原告求何六帮忙资源车事宜而付的活动经费。

三、被告与原告微信聊天截屏(1张)

证明: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,便多次通过微信联系,却从未敢回复一句;原告的本次诉讼系恶意为之,被告本人愿就双方间的债权债务与其当面、当庭对质。

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一、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已清偿完毕,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(1)据原告起诉状和庭审笔录可知,被告系于2016年向原告借款,而非其他年份;原告所提交证据一中的《借条》、《收据》无事实基础,不具有真实性。

(2)被告在2016年间共收到原告39万元,后被告向原告转款65万元,扣除车款16万元,被告向原告偿还49万元,早已清偿了借款。

二、为便于法庭更加了解本案事实,为证明原告提起此次诉讼系恶意为之,作如下几点说明:

(1)原、被告双方系在北京认识,而非福建;

(2)原告提交的5张微信截屏,明确显示原告向被告要的是5万元,该5万元系因原告为资源车一事求助于何六,原告、被告及王五三人一同至长春与何六沟通,离开后,原告讲他与侯不熟悉,便通过被告转款5万元给了侯,后侯未办好事情,原告便一直让被告承担;

(3)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,便多次通过微信联系,却从未敢回复一句;

(4)被告本人愿就双方间的债权债务与其当面、当庭对质。

综上,被告并不负偿还原告债务的义务,相反保留追诉原告的权利,同时恳请法庭查明本案事实,查清是否涉嫌虚假诉讼,从而作出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

代理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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