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,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,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犯罪者的终极惩罚。然而,其定义下的“严重罪行”时常引起争议,而死刑制度的存废更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备受争议。人权活动者认为其“残忍、非人道及侮辱人格”,而废除死刑则可能无法有效遏制那些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。
在我国,现行刑法执行了一种特有执行制度——保留死刑、严格控制。为了促使罪犯改过自新,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,并增加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。《刑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: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
那么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底意味着什么?具体是如何执行的呢?
案例分享:
杨旸,1976年出生,拥有出众的容貌和姣好的身材,在厦门某职业高中毕业后成功被某航空公司选中,成为了一名空姐。在一次飞行中,她结识了富豪高晓斌,两人成为情侣,但高晓斌已婚且有子,杨旸成为了地下情人。高晓斌不愿离婚也不愿分手,两人关系陷入僵局。直到杨旸发现高晓斌在外有了新欢,两人发生争执,杨旸因爱生恨,最终连捅高晓斌十多刀,导致高晓斌死亡。2003年8月8日,杨旸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法理分析:
杨旸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高晓斌死亡,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依法应判处死刑。但考虑到被害人高晓斌也有过错,杨旸系初犯且平时表现较好,我国法律对死刑持慎重态度,因此杨旸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死缓不是独立刑罚,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,给予罪犯两年的考验期。在考验期内,如果表现良好,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如果故意犯罪或表现恶劣,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。
因此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,更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。而在实际执行中,根据罪犯在狱中的表现,是否最终执行死刑仍存在不确定性。
来源:曾律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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