、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、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和派遣人员有严格的规定。
劳务外包:除特别法规定以外,通常只适用于《民法典合同编》的规定。
5. 适用范围区别
- 劳务派遣:适用于用工单位临时性、辅助性、代替性的岗位,且通常不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%。
- 劳务外包:适用于发包单位的特定项目,而非特定岗位的人员,且外包员工应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。
6. 关注点区别
- 劳务派遣:关注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,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,即劳动过程。
- 劳务外包:关注劳务单价,购买的是承包单位的业务成果,即服务或产品。
7. 考核要求区别
- 劳务派遣: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。
- 劳务外包:发包单位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考核。
8. 管理责任主体区别
- 劳务派遣: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- 劳务外包: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,外包员工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承包单位安排确定。
9. 对外名义
- 劳务派遣:劳动者以用工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。
- 劳务外包:外包员工不以发包单位名义而是以承包单位名义进行对外活动。
10. 用工风险承担区别
- 劳务派遣: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。
- 劳务外包: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以外,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员工不承担责任。
以案释法
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服务协议》,约定B公司提供岗位外包服务,向A公司派遣外包员工50人,由A公司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,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。杨某受B公司指派到A公司工作,但B公司未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,后被认定工伤,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。杨某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因B公司未支付工伤待遇,且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资质,杨某遂申请劳动仲裁。
法院认定,杨某受A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,且A公司为杨某提供劳动保护,虽然形式上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,实质上系劳务派遣。且认定B公司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,A公司明知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劳务派遣的强制性规定,亦具有过错。最终判定B公司与A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法官评析:实践中,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,逃脱用工责任,以劳务外包的名义行派遣用工之实,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引发诉讼,便提供劳务外包合同企图混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概念,推卸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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