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5日深夜,谢某礼等人前往永泰县某乡村捕捉野生田鸡。当晚,他们共抓获5只野生虎纹蛙,并在离村时偷走了农户的两只鸭子。经鉴定,这些蛙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。随后,警方将这些虎纹蛙放归自然。
7月7日,永泰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依法决定批准逮捕主犯谢某礼,并将此案立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检察官警告:“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非常严格,捕捉一只野生虎纹蛙就构成刑事犯罪。因此,野生的田鸡千万不要去捕食!”
依据我国法律,非法捕捉、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的,会构成刑事犯罪,并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。
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此外,根据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一旦动物进入“三有动物”保护名录,就受到法律保护。对于“三有动物”,私自捕捉1只(条)就违法,捕捉20只(条)以上就构成犯罪,捕捉50只(条)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。
“野生田鸡”学名虎纹蛙,因其个头魁梧壮实,有“亚洲之蛙”的美称。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和过度捕猎,虎纹蛙数量减少,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
而餐桌上的“泡椒田鸡”,实际上是人工饲养的牛蛙。牛蛙肉质与虎纹蛙相近,但背部皮肤较平整,无背侧褶,吻部宽圆,叫声洪亮似牛叫。
请广大“吃货”们注意,捕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是违法行为,最高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。在享受美食的同时,我们也要尊重和保护自然,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。
转载请注明来自昆明林腾经贸有限公司,本文标题:《吃货注意:吃这种“田鸡”最高会被判刑十年 》